2026年1月1日后,能抵扣进项吗?
创建时间:2025-08-26 10:10
案例-上市公告

征求意见稿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处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公司取得“同意拨付专项产品研制项目资金,其中向公司拨付补助资金2,444.44万元”,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来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用2,444.44万元购买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个人理解:
(1)申请补助资金2,444.44万元发生的审计报告费,不能抵扣进项。
(2)应该关注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用途,如果不属于不能抵扣范围,不能抵扣;如果不属于不能抵扣范围,可以按规定抵扣。